发布日期:2020-06-19
为加强河北省慈善总会(以下简称总会)的财务管理,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、安全和效益,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河北省慈善总会章程》、《河北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财务部职责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对社会善款和工作经费分别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。
一、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,设置会计账簿,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会计报表,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。
二、负责组织起草资金收支预算、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决算报告。
三、及时、准确地办理社会善款收入支出、会费收取和各部门经费报销结算业务。
四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,管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。
五、管理总会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以及一切与资金有关的捐赠意向书、捐赠款项使用协议等资料,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、归档、保管、不得散失损坏。
六、负责总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。
七、审核综合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,参与采购项目验收,及时办理采购货款结算。
八、负责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,并于每年初委托社会会计事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进行审计,审计报告对外公布。
九、负责与财政、税务、审计、中华慈善总会财务部等部门协调联络。
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
一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,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。
二、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违纪行为,禁止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转经费和提取现金。
三、总会要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便利,向社会公布总会的银行账户,积极开拓各商业银行“网上银行”等新业务,满足不同阶层人士的捐助需要。
四、加强银行对账,确保月末结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。
第三条 现金管理
一、现金管理要坚持“钱账分管、互相制约”的原则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管。
二、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。超过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的支出使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,使用现金支票、转账支票应履行支票领用登记和审批手续,不得签发空白支票。
三、加强现金收支核算,做到日清月结,账款相符。
四、确保到银行存取现金时的安全,存取现金超过5000元的应有车辆保障。存取现金超过十万元的应增派一名人员同行办理。
第四条 经费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
一、社会善款的使用:社会善款资助项目在善款落实后先有项目实施部门写出书面报告,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立项。
项目确定后,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为:2000元以下(不含2000元)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;10000元以下(不含10000元)支出由秘书长审批;50000元以下(不含50000元)由驻会副会长审批;100000元以下(不含100000元)支出由会长审批;超过100000元(含100000元)支出经会长办公会议议定后,由会长签批。
不属于项目的社会救助,按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。
二、工作经费(含会费)的使用:由办公室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各部门工作经费(含会费)使用预算建议计划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,由财务部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(在总会内设机构不健全时按一事一报,一报一批办理)。
业务报销时,先由经费使用部门填写报销单据,财务部审核,再依审批权限审批,审批权限为:1000元以下(不含1000元)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;3000元以下(不含3000元)支出由秘书长审批;10000元以下(不含10000元)支出由驻会副会长审批;50000元以下(不含50000元)支出由会长审批;超过50000元(含50000元)支出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会长签字。财务部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相关单据进行报销。
预借款项先有领款人填写三联“借款单”根据借支金额按审批权限审批后,才予以借支。
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管理
一、总会财务章实行专人进行保管,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。
二、日常票据正常结算使用财务专用章,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使用;其他业务使用财务章由副秘书长批准,并进行登记。
三、银行备案的印章(包括公章、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)和“网上银行”的u盾(企业电子银行证书)不得全部由一人保管
第六条 收费票据管理
一、总会所使用的票据(包括公益性捐赠票据、会费专用收据)由财务部统一管理,所有的捐赠、会费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,并使用合法的票据,所有开具票据的票款必须入账。
二、按照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的要求,票据要明确专人保管,设置票据管理台账,如实进行购入、使用、结存、核销等情况的登记,按要求进行年检,确保票据的安全、完整。
三、杜绝伪造、转借、代开、销毁、涂改、挖补、跳号、单联开票等违法违纪行为,一经发现,要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
一、实物资产购置必须坚持统筹规划、合理安排、勤俭办事的原则,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财力的可能,防止无计划购置。严格按照申请批示在先、购置在后的程序。
二、对单价在500元、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,并设账建卡登记反映,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,使用部门一份,财务部门一份。
三、固定资产的使用,应坚持“谁保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因人员变动,对其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需办理清点交接手续,并经接管人员签字。
四、固定资产的调拨、变卖、报废需由使用人向财务部提出申请,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为审核权限报领导审批,待审批文件齐全后方可处置,并依据批复文件做账务处理。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履行手续,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处置。报废的固定资产请示要附有:报废固定资产详细情况表(购置资产的名称、年限、型号);报废资产的去向。
五、办公室和财务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(盘点表办公室、财务部各留存一份备查),做到账证、账账、账实相符。
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,自2019年5月27日施行。